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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

(经2017年6月7日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  

第一条 为表彰和感谢社会各界人士对上海海洋大学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捐赠金额(价值)无论大小,均在适当场合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(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)。

第三条 捐赠金额(价值)1000元以上(含1000元)、10万元以下者,颁发捐赠证书。

第四条 捐赠金额(价值)10万元以上(含10万元)者,颁发捐赠纪念牌。

第五条捐资金额(价值)累计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,颁发“上海海洋大学教育贡献奖”。

第六条 捐资金额(价值)累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,颁发“上海海洋大学杰出教育贡献奖”。另授予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“荣誉理事”称号。

第七条 对捐赠单位(个人)捐赠的物资,折合人民币后比照以上相应条款进行鸣谢。

第八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,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可将建筑物、实验室、会议室、奖助学金、特聘教授席位等,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。

第九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,学校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。

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视捐赠情况,协商具体鸣谢方式。

备注:捐赠金额达2万元以上的,可根据捐赠单位(个人)意愿,设立上海海洋大学×××(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)×××(项目名称)专项基金或与学校协商捐赠项目的实施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