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联方管理办法
发布日期: 2014-10-09 本条信息已被查看了 10



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,规范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的关联交易,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,根据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
(一)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;

(二)符合公平、公开、公允原则;

(三)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,除特殊情况外,应当回避表决;

(四)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,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。

二、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;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、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,且定期披露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信息。

三、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确认:

(一)一方控制、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,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、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,构成关联方。

(二)关联方交易,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、劳务或义务的行为,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。

四、关联方交易须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,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。

五、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。

六、应当披露的关联方、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

(一)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;

(二)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。

七、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投资事项,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九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十、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上海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
201312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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